中国法院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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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并答辩。中国
被告1、法院2并未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。中国1、法院在被1、中国2的法院所有渠道及软件产品中,都没有使用原告“三国杀(繁体字)”的中国商标,原告在2017.8拿到简体版的法院三国杀商标,显然商标专用权应自获取时享有不能溯及既往。中国两被告使用的法院三国kill产品名称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,三国Kill与原告艺术体商标有明显区别。中国作为识别出品人和产品的法院标识,普通公众不会因此受到误导。中国原告和被告的法院产品名称不存在近似,我方没有对三国杀商标进行商标性使用。中国被告2依法拥有极略三国商标,两者无论从汉字组成还是词语语义方面都不构成近似。三国是古代文献,原告不能禁止被2使用三国字样的极略三国名称。
关于不正当竞争。被1成立于2012.12.26,被2成立于2014.11.4.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所谓虚假宣传发生在2012.12之前。虽部分宣传在被1、2的部分渠道存在,但并非被1或被2的宣传行为,而是网友的论坛发言。无论这些网友留言是否恰当,法律后果由网友自行承担。被1、2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。由于被1、被2不存在侵害原告商标权行为,原告人格也没有受到贬损,故赔礼道歉于法无据。
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,在上午的庭前会议中,原告的员工证实了游戏产品有自身的生命周期和发展规律。并进一步证实了原告产品在2015年达到顶峰随后遵照常规发生了下降。原告在诉状中指责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发生了损失,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。原告的产品于2009年问世,至今已经有将近十年的时间,发展的鼎盛期已过。原告的员工进一步向法庭证实了,在2016年-2018年,该游戏处于平稳的发展期,并没有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的受到严重损失的情形。原告并没有因此受到任何负面影响。同时,被告运营的是单机游戏,与原告经营的网络游戏不属于同一领域,彼此不构成竞争,也不会给原告造成影响。
被1已经在两年前停止运营了。不存在被1的侵权行为。这两年来的侵权行为与被1无关,不存在停止侵权。
关于微博,极略三国的微博已经清空了,在前两次庭前会议之后我方清空,之后再也没有发表过任何微博内容。
微博名称“蓝牙三国kill”不是被告1、2的。
被2域名依法注册了www.sanguoq.com,普通网友也不会将该域名与原告商标混淆。被2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是极略三国,与原告商标存在明显差异。故我方不同意停止运营,在微博微信刊登声明。
焦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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